受案审批、办案质量监督、服务质量反馈综合制度
为了加强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规范执业律师收案行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避免律师执业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全所律师受理法律事务,必须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后方可登记立案。在开庭前费用没有到账的,事务所有权终止合同。后付费和风险代理除外。
二、受理案件审批
1、办案律师申请审批立案时,需提交办案审批表、代理合同、能证明案件标的的证据材料,基本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2、申请减免代理费或者法律援助的,需由当事人在场并说明减免代理费原,必要时提供证据。并经分管副主任同意。
3、同一案件多个当事人委托本所两名以上律师的,必须采取相同比例标准收费。
4、当事人因特殊原因终止诉讼等原因终止委托的,由当事人申请,承办律师根据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大小签署意见,报主任审批。
5、办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再行收取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严格杜绝以请客、送礼、勾兑等非法理由向当事人
三、办案质量控制
1、每一案件必须按照市律师协会统一要求,向当事人送达《办案质量反馈意见卡》,案件终结后有当事人签章并在归档时入卷。
2、立案登记时,承办律师必须向当事人送达《法律事务书面风险告知书》,具体告知内容见风险告知制度。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事务所发布的各项工作指引,认真履职,恪尽职守。
4、办案律师或者团队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寻求全所职业人员或者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意见的,向分管副主任提出后,召开事务所内专业委员或者全所执业人员集体讨论会。
5、办理集团诉讼、重大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无罪辩护案件等规定必须集体讨论的案件,必须提交集体讨论方可确定代理方向或出庭辩护。
6、对客户或者办案单位提出重大不同意见或者建议时,承办律师应当向分管副主任及时汇报反馈。分管副主任经调查属实后,同客户或者办案单位及时沟通协调,必要时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报请主任同意更换办案律师。
7、分管副主任不定时抽查办案律师卷宗材料,对执行各项工作指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严重时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可以更换办案律师。
8、分管副主任办案期间抽查比例不得少于30%。
9、事务所副主任承办案件由主任抽查和监督。
四、结案审批
1、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及时归案入卷,随同办案材料入卷的材料:《办案审批表》、《办案质量反馈意见卡》、《法律事务风险告知书》存卷页、《办案小结》、《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制度和工作指引要求的材料。
2、分管副主任审查案件材料,对照各项工作指引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对符合规定和工作指引的签字同意结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明确具体内容后退回办案律师,重新整理。
3、分管副主任对瑕疵卷宗,计数评分,对应扣减部分酬金或者予以处罚。
五、抽查回访
1、对案件质量、当事人满意程度,有分管副主任实行抽查回访的方式予以事后监督。
2、对弄虚作假、在《办案质量反馈意见卡》、《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质量控制文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字等严重违纪行为,已经查实严格按照奖惩予以处罚。
3、分管副主任对全年结案卷宗的抽查回访比例不得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