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万州区司法厅、市律师协会、重庆律协万州工委。并视具体情形可能报告区人大、 区政法委等相关部门。
二、报告范围
1.事务所律师承办的在重庆市或者万州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集体诉讼案件、敏感性案件;
2.事务所律师承办的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3.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4.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5.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遭投诉行为,以及投诉的自查、办理情况;
6.事务所律师承办的要求必须上报备案的其他重大案件。
三、报告时间
在上述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七日内上报。
四、报告人员
上述事项所涉律师报办公室后,经主任同意后及时书面上报区司法厅和市律师协会或市律协万州工委等部门,紧急情况下先电话汇报,事后书面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