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律师及行政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根据《保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应当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委托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二、律师执业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上不保管委托人的证据原件,若必须保管的证据原件,应当在收件当日移交档案保管员,并办妥相关手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文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要随意放置,切忌乱丢乱放。
三、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
四、已归档的案件,本所律师借阅的须经承办律师或主任同意,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借阅的,凭单位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才可查阅。
五、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得随意摘抄、复制、外流或擅自出借。
六、对在保密工作方面做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