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劳动者权益再升级。

近日,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李樱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欺骗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劳动仲裁调解获赔双倍工资差额。该案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对社保缴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值得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注。
新规解读:
社保承诺无效,补缴后还可追回补偿
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对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约定“自愿放弃社保”,或者劳动者出具了“不要求缴纳社保”的承诺书,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新规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更有突破性的是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劳动者在获得社保补偿后又不当得利。
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
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或承诺均属无效;
未依法缴社保,员工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建议及时自查自纠,对未规范缴纳社保的情况尽快整改。
对劳动者而言:
不要被用人单位诱导签署放弃社保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如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即使当时自愿放弃社保,仍可事后主张权利;
注意如单位补缴社保费,已获得的社保补偿可能需要返还。
社保权益保障进入新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解释(二),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特别是对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的规定,直接回应了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新规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也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利益平衡。随着新规的实施,类似本案劳动者这样的案例将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处理也将更加规范化。
劳动者维权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用人单位亦有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